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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1. 6  Edit this Page

移工在台年資逾10年
須設勞退舊制專戶


【記者羅祥霖/台中報導】因應缺工問題,中央修法放寬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甚至可能至退休,中市勞工局呼籲雇主,僱用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移工,工作年資累計達10年以上者,應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以避免因制度轉換產生保障落差。

勞工局說明,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未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仍屬勞退舊制適用對象。
依當年勞委員會發布的解釋令,因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上限為6年,難以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得免依勞基法相關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致使移工退休保障相對不足。

勞工局指出,《就業服務法》修正後,不含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已放寬至最長12年,移工因此已有可能在台服務至符合退休條件。

依據勞動部公告,自今年4月起,移工年資達10年以上者,應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其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藍領移工後續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但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因非屬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仍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由雇主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與外籍專業人才相同,均不再受在台工作年限限制;凡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者,雇主均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
若勞工於116年成就退休條件,雇主應於115年底前完成退休金提撥金額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專戶不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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