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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安全 中市嚴管拆除工程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防範花蓮縣拆除工程倒塌意外重演,台中市都發局除了推播全市3000處在建工地注意拆除事項,並強調領有拆除執照的建物申報開工,須依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檢附營造業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的拆除計畫書,施工前應評估物料飛散範圍,並於使用道路範圍內設置必要高度的鋼板圍籬,計畫書應符合營建署《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市府嚴格把關。
都發局表示,依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建築物拆除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並由監拆人建築師或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督。 違反此規定者即勒令停工,並處9,000元罰鍰,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其安全措施得強制設置,費用由拆除執照申請人負擔。
建築物未全部拆除者,應檢附建築師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文件,但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者,應檢附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出具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依據《台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或專任工程人員對施工架應依相關法規實施自主檢查,施工架穩定部分由勞動檢查機構查處。
都發局長黃文彬指出,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範圍構造物,應依《台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提送機關學校或專業團體諮詢,其規定拆除建築物高度達30公尺以上、地上10層樓以上、或涉及公安經都發局認定的建築物,拆除計畫書應依規提送諮詢審查後方可申報開工。
圖說:拆除大樓建物,除須申報開工且得符合施工規範。 (中市都發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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