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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中市府籲:雇主主動檢核保障勞工權益
雇主與勞工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涉及有無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動法令之適用,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台中市勞工局指出,主管機關審查事業單位與勞工簽訂之契約究竟是否為勞動契約時,向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 人格從屬性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8項要素進行判斷;經濟從屬性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勞工局說明,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中檢核表共25項檢核事項,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 如經綜合判斷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係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之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則勞資雙方之法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基準法及其它勞動法令之適用。
勞工局呼籲,雇主切勿認為與勞工簽訂書面之承攬契約或其它非勞動契約,即不需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雇主應主動依規自行檢視,「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相關表單業已置放於勞動部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nodelist,首頁/業務專區/勞動關係/勞動契約),如有需求,可逕上網下載,若有勞動契約認定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竭誠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圖說:勞動部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供勞資雙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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